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900號
SJEV,114,重小,1900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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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900號
原 告 蔡雅
被 告 黃世德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82號),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由本院刑事庭
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18號裁定移送前來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
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9,952元,及自民國114年3
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
定,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。  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82號刑 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 宗核閱無誤,堪認屬實。被告亦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期日,以遠距視訊陳稱對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無意見,惟以 其無清償能力等語為辯,然此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,不 影響其應負之賠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 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並無必要。又本件 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,免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,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,併此敘明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8  月  14  日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


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8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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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