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857號
SJEV,114,重小,1857,2025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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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857號
原 告 鄭奕宸
被 告 馬萱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主張因申請貸款,遂依被告指示將代書費新臺幣
15,000元匯入被告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
00000000號帳戶,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
等情,而本件被告戶籍地為苗栗縣後龍鎮,有被告個人戶籍
資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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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