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63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
被 告 黃凱笙
黃素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黃凱笙、黃素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伍
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黃凱笙、黃素清
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黃凱笙、黃素清如以新臺幣貳萬叁
仟陸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凱笙、黃素清(下分稱其名,合稱被告等2人)
經合法通知(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),無正當理由
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
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黃凱笙於民國110年就學期間邀同黃素清為連帶
保證人,向伊辦理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」,借
款新臺幣(下同)2萬8,345元,並約定借款應于黃凱笙本階
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
攤還本息,及約定如借款利息之利率標準及被告之負擔範圍
。詎黃凱笙僅清償部分本息後,竟違約未依約繳款,迄今共
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情。爰依消費借貸、
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求為命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2萬3,65
7元,及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之判決。
三、被告等2人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提出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
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、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、客
戶放款交易明細表(法/個金)、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、
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)。且被告等
2人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
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
,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則原告本件請求,即
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其2萬3,65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復依同法第4
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
被告等2人如以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 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並依同法第78條、第8 5條第2項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諭知訴訟費用1,500元,及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等2人連帶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
附表:
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2萬8,345元 2萬3,657元 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 1.775% 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 0.1775% 自114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3月26日至114年3月31日止 0.2775% 自114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555%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: 一、約定利息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,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。 二、本息遲延違約金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%計付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%計付。 三、未依約給付款項,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,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4年3月26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%計算。(依金管會金檢意見,自109年9月1日起,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,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%計算)。 四、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清形(年息): ⒈ 111年09月28日,年息百分之1.40。 ⒉ 111年12月21日,年息百分之1.525。 ⒊ 112年03月29日,年息百分之1.65。 ⒋ 113年03月27日,年息百分之1.77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