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539號
SJEV,114,重小,1539,2025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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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
被 告 蔡佳伸
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原告具狀撤回
起訴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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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