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
被 告 蔡佳伸
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原告具狀撤回
起訴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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