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468號
原 告 陳又豪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○00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被 告 鄭博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2樓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4年度附民字第79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
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ㄧ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