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413號
原 告 龔慶瑜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○00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10樓
被 告 卓哲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2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
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ㄧ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附表
編號 帳戶 0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簡稱富邦帳戶)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簡稱中信帳戶) 0 兆豐國際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簡稱兆豐帳戶) 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