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407號
SJEV,114,重小,1407,2025082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407號
原 告 黃玉青
被 告 鄭兆宏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字第2094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
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自民國112年7、8月間某日起,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,T
elegram暱稱「路易十三」、「葡萄王」、「首座」等人,
共組詐騙集團(下稱本案詐欺集團)。被告擔任「卡商」,
提供門號SIM卡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,及負責指揮本案詐欺
集團成員之運作,並於112年12月間某日,依「路易十三」
指示,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○號」、新北市中和區某處、
新北市淡水區某處、基隆市某處,取得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
(Digital Mobile Trunk即DMT節費器,俗稱「貓池」,下
稱DMT設備)共5台,於112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號2樓之2,於113年1月27日、113年2月26日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街000號,取得DMT設備共9台後,於113年2月下旬某日,將
部分DMT設備交由訴外人張嘉哲楊邵銓,分別於如附表一
所示時間、地址架設,並由張嘉哲楊邵銓負責上卡、退卡
、測試門號人頭卡、儲值及依指示更換門號人頭卡。被告則
負責登入DMT設備之後台管理介面(ETMS系統,即整合VOS軟
交換系統,可同時查看DMT設備運作情形之程式)管理電信
訊號轉接事宜。113年4月間,被告依「路易十三」指示添加
卡池設備(SIM POOL),以此中轉電信訊號,再透過網路連
線至既有DMT設備發射電信訊號藉此降低機房與人員同時被
緝獲風險,被告因而指示張嘉哲楊邵銓將卡池設備裝設在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6樓3室(下稱卡池機房),在卡池機
房依指示儲值或抽換SIM卡。其等由所合作之共犯詐欺集團
成員將話務機房發送之語音訊號先行傳輸至ETMS系統,連結
本案DMT設備轉為一般電信訊號,透由公眾交換電話網路傳
輸予原告,而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方法,致原告陷於錯誤而
匯款款項(匯款時間、金額如附表二所示),原告因而受有
1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。並
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⒉願供擔保,請
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表示無意見而認諾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在
卷可稽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認定無訛,復經
被告於審理中表示無意見而認諾,應堪採信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
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被告擔任「卡商」,提供門號SIM卡予本案詐欺集團
使用,及負責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運作之行為,嗣該詐
欺集團成員詐欺原告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附表二所示時間
匯款10萬元至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,致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
額之財產上損害,堪認被告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侵
權行為人,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是原告請求被
告賠償10萬元本息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本件係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,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中亦未生
其他訴訟費用,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爰不為訴訟費用
負擔之諭知,併此敘明。  
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           
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附表一:
編號 承租期間 承租人 地址 0 不詳 不詳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附近 0 不詳 不詳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11樓之1 0 113年2月1日至18日 不詳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頂樓 0 113年4月間某日起 訴外人楊邵銓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 0 113年4月10日至113年4月9日 訴外人張嘉哲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B室 0 113年4月20日至114年4月19日 訴外人張嘉哲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6樓3室 0 113年5月11日至114年4月10日 訴外人張嘉哲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503室 0 113年5月26日至114年5月25日 訴外人張嘉哲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7樓72室

附表二:              
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(新臺幣) 匯款帳戶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,於112年12月25日下午2時1分許,以門號「0000000000」撥打予原告,佯稱為中央大學人員,訛稱:校園有園藝工程云云;另以通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Smadar」、「楊智翔」向原告之配偶佯稱:需先匯款才能製作垃圾桶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2年12月27日 10萬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