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357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
被 告 晶芯國際生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柔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,766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8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
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日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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