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354號
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
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
被 告 陳燕燕
劉易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6,707元,及自民國11
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