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276號
原 告 陳霆翰
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佘奕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,就其請求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損部分,非屬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,查上開相關請求部分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5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