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4年度,1052號
SJEV,114,重小,1052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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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052號
原 告 丁國信
訴訟代理人 簡家
被 告 吳堅銘
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
定,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
二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0日16時42許,駕駛車牌號 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被告車輛),行經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號前處,因行經圓環未依導引線行駛,左偏行駛 時未保持安全間隔,撞及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 業半聯結車(下稱系爭車輛)因而受損(下稱系爭車禍), 原告因此受有系爭車輛維修費、鑑定報告申請費用及營業損 失等財產上之損失,並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、估價單、車損照、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、鑑定報告申 請費用收據、新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汽櫃 字第113059號函等件為憑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 )30,626元本息等語。被告則以:系爭車禍肇因為系爭車輛 撞被告車輛,伊並無賠償責任,鑑定結果與初判表差很多、 營業損失沒有修繕2日之必要、修理費用應依法折舊等語資 以抗辯。
 ㈡經查,依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事 故相關資料及查詢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,系爭車輛於當時之 車主係速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(速泰)並非原告,且於系爭 事故後之113年11月15日已過戶予新邦通運有限公司,原告 並未提出系爭車輛事故當時車主速泰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同 意書為憑,是以原告既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,亦未受讓系 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,尚無從認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 有何等損害,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,626元本息,顯屬無據 ,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8  月  14  日



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8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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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邦通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