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044號
上 訴 人 李永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忠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982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
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