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司小調字,114年度,2751號
SJEV,114,重司小調,2751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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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751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榮峰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聲請,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
外國為送達之情形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
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,然查相對人
李榮峰已於民國110年9月30日遷出國外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
查詢結果在本院限制閱覽卷內可稽。是對其之送達之通知書
應於國外送達,依前揭規定,本件調解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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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