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3年度,2513號
SJEV,113,重簡,2513,202508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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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簡字第2513號
上 訴 人
即抗告人
(原告) 王贊榮
上列上訴人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蔡宗廷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
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及裁定提
起上訴及抗告(誤為上訴)。查:
一、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2,61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7,1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 駁回上訴。
二、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
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、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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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