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3年度,2387號
SJEV,113,重簡,2387,202508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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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
原 告 林秀蘭
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
被 告 ①劉錦貞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陳威翰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陳凰菱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陳瑾樺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陳沛孺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陳健成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⑦陳建霖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前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廖淑
被 告 ⑧陳盈嘉(即陳進雄之繼承人)

前八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7萬7,497元,及自民
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5,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57%即3,015元,並應加給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27萬7,497元連帶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告及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負責人為原告)前於民國110
年3月24日分別與被繼承人陳進雄(已於112年3月18日死亡
,下稱陳進雄)及諻驛企業有限公司(負責人為陳進雄)就
座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、2樓之房屋(下稱系爭租賃
物)簽訂房屋租賃契約,約明由原告、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
司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,共3年之租賃期間,
以每月租金分別為28萬元、5萬元,向陳進雄及諻驛企業有
限公司承租系爭租賃物(詳如附表),原告並依上開月租金
28萬元租約(下稱系爭租約)第四條之約定支付陳進雄99萬
元之押租保證金。
 ㈡惟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因陳進雄其他出租予他人即聯碩食品
企業社之房屋於112年1月14日因電器因素發生火災(下稱系
爭火災),以致火勢延燒至系爭租賃物原告所經營之寢飾倉
庫,不僅導致原告存放其內之器材設備及產品存貨等幾均遭
燒燬,連同原告承租之系爭租賃物亦因該火災事故而燒燬大
部致未能為完整之使用。因陳進雄已於租賃期間內之112年3
月18日過世,原告遂與陳進雄繼承人之代表人即被告陳凰菱
於112年6月16日就系爭租約另簽立「房屋租賃契約補充協議
書」(下稱補充協議書),約定自112年2月1日調降租金為1
6萬元,租賃期間仍至原租約之租期屆滿即113年5月31日為
止。
 ㈢豈料,原告於租賃期間屆滿並依約清空系爭租賃物交還後,
被告竟將上開與原告無涉之系爭火災事故所生垃圾清運費用
均自原告之押租金內扣減,且原告於113年5月31日業已清空
系爭房屋並通知被告俾交還系爭房屋,惟被告卻惡意以與原
告無涉之事由拖延至同年6月12日始受點交,乃其竟就其無
端拖延之期間向原告主張6月1日起至6月12日之租金,甚就
該期間再主張2倍租金之違約金,等於其藉此向原告取得該
期間3倍租金之金額,且系爭房屋廁所小便斗根本並未損壞
何來原告應負擔維修費?至其所列自5月11日至6月12日電費
高達9千多元,亦不知從何而來,上列無故苛扣原告押租金
總計達485,484元,因陳進雄已於租賃期間內過世,被告編
號①至⑧(下合稱被告人,分稱其名)為其繼承人依法應連帶
負賠償責任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 ㈣聲明:
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85,48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 ⒉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 ㈠原告依系爭租約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。系爭房屋於112年1月1
4日因聯碩食品企業社之過失失火部分燒燬,原告之器材設
備及產品存貨亦燒毀。兩造於112年6月16日簽訂補充協議調
降租金至每月16萬元。原告主張其已於113年5月31目清空系
爭房屋交還被告,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。
 ㈡又於113年6月3日被告陳凰菱檢視系爭房屋現場發現有諸多櫥
櫃、垃圾尚未清除,且照明部分全區僅剩一個燈泡與出租時
之原狀不符,遂以通訊軟體通知原告未達契約約定騰空恢復
原狀之交屋程度。113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陳凰菱表示次日
將請員工去打掃及拆除裝潢。113年6月11日被告陳凰菱再次
向原告表示尚有垃圾、線路未清空,卡車、摩托車未開走,
鑰匙未繳回之瑕疵,未完成系爭房屋之回復原狀返還。原告
復於113年6月12日回覆被告將於當日清空,並拍照將返還之
系爭房屋鑰匙,經原告告知尚欠側門鑰匙。原告告知次日返
還側門鑰匙。此皆有兩造間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可證,原告
係於113年6月13日返還系爭房屋側門鑰匙時,始完成系爭契
約第6條第2項約定之交還租賃物義務。
 ㈢原告依約應於113年5月31日返還租賃物予被告,卻遲延至113
年6月13日始交還租賃物予被告,共計遲延13日。依系爭契
約第六條第三項之約定,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相當租金2倍
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期間之租金損失。而系爭房屋經兩造協議
調降租金至每月16萬元,每日租金即為5,333元(160,000÷3
0=5,333),原告遲延13日返還房屋,被告所受租金損失即
為69,329元(5,333×13=69,329)。租金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
即為138,658元(69,329×2=138,658),合計原告應給付遲
延期間之租金損失及懲罰性違約金為207,987元(69,329+13
8,658=207,987)。被告自系爭押金中扣抵207,987元,即為
行使抵銷權,自為有理。
 ㈣此外,112年1月14日租賃物因聯碩食品企業社之過失失火,
原告之器材設備及產品存貨亦燒毀,因原告存貨多屬布料類
,吸收滅火時之水分後十分沉重,且不斷滲水至一樓,經被
陳凰菱多次催促原告清理災後垃圾,原告雖答應清理卻遲
未處理。被告陳凰菱為免租賃物再度受損及1樓租戶遭受漏
水損害,遂於112年1月下旬起雇工代為清理災後垃圾。所花
費金額共計473,252元(126,210+31,500+120,000+31,500+1
21,202+18,900+23,940=473,252)。是被告依民法第177條
第2項準用第177條第1項,原告享有垃圾清運費用之利益,
被告得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請求原告償還有益費用,則原告
應償還被告473,252元,被告爰主張與押金返還請求權為抵
銷。
 ㈤綜上,被告以原告遲延交還系爭租賃物期間之租金損失69,32
9元、懲罰性違約金138,658元及代為清運垃圾費用473,252
元,與原告之押金返還請求權相抵銷,共計應抵銷金額為68
1,239元(69,329+138,658+473,252=681,239),而系爭押
金99萬元經抵銷後被告應返還原告之押金為308,761元(990
,000-681,239=308,761)。而被告已返還原告504,516元,
為原告所不爭執,則被告返還之押金已超過經抵銷後之金額
,原告之訴即無理由等語抗辯。
 ㈥聲明:
 ⒈原告之訴駁回。
 ⒉若受不利益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不爭執之事實:
 ㈠系爭租賃物兩份租約狀態如附表所示。
 ㈡系爭租賃物於112年1月14日因同向被告承租之聯碩企業社失
火延燒至原告承租範圍內之倉庫。
 ㈢出租人陳進雄於112年3月18日死亡。
 ㈣出租人繼承人代表陳凰菱遂於112年6月16日與原告簽立「房
屋租賃契約補充協議書」(本院卷第37頁),約定自112年2
月1日將系爭租賃物租金調降為兩份租約共計16萬元,並依
原租約之租期至屆滿,租期屆滿不再續租,乙方應於租期屆
滿之翌日騰空搬遷返還予甲方。
 ㈤原證7及被證1至4,確為兩造點交前後之通聯紀錄。
 ㈥被告業已返還原告押租金504,516元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交付系爭房屋予被告是否有遲延?
 ⒈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,為民法第455條
前段所明定。系爭租約第6條第2項亦約定系爭租約期滿應將
租賃物即系爭房屋騰空恢復原狀交還被告。而所謂租賃物之
返還,係指承租人將對系爭房屋之占有及事實上管領力移轉
返還出租人,使系爭房屋脫離承租人之實力支配,而交還出
租人實力支配者而言。
 ⒉經查,原告主張其於113年5月31日已淨空遷出系爭租賃物,
此為被告所否認。被告於113年6月3日檢視系爭租賃物現場
發現有諸多櫥櫃、垃圾尚未清除,遂以通訊軟體通知原告之
簡小姐,於113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表示次日將請員工去
打掃及拆除裝潢,至113年6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表示尚有
垃圾、線路未清空,鑰匙未繳回之情形,而未完成系爭租賃
物之回復原狀返還。原告於113年6月12日回覆被告將於當日
清空,並拍照將返還之系爭租賃物鑰匙,經原告告知尚欠側
門鑰匙,原告告知次日返還側門鑰匙等情。有上開兩造間之
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19至141頁、第173
至174頁),且兩造上開對話記錄之真正,為兩造所不爭執
。足徵原告於113年6月13日始將系爭租賃物內之物品清空,
並於返還被告系爭租賃物側門鑰匙時,始將對系爭房屋之占
有及事實上管領力移轉返還被告,使系爭租賃物脫離承租人
之實力支配,交還出租人實力支配者,而完成系爭契約第6
條第2項約定之交還系爭租賃物之義務。是以原告應負遲延
返還系爭租賃物之賠償責任,被告得依系爭租約第六條第三
項之約定,自押金中扣除遲延租金與懲罰性違約金。
 ㈡原告應給付之遲延租金及違約金之數額為何?
 ⒈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,故租賃
關係消滅後,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,其所交
付之押租金,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。而於抵充後,猶有餘額
,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69
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⒉經查,自113年5月31日期滿後迄至113年6月13日返還系爭租
賃物側門鑰匙時止,原告對系爭租賃物客觀上仍具有事實上
管領力,業經認定如前,則依系爭契約第六條第三項之約定
,被告自得請求原告給付相當租金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期
間之租金損失。而依系爭房屋經兩造補充協議書約定自112
年2月起調降租金至每月16萬元,每日租金即為5,333元(計
算式:160,000元÷30日=5,333元),原告遲延13日返還房屋
,被告所受租金損失即為69,329元(計算式:5,333元×13日
=69,329元)。租金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即為138,658元(69,
329元×2倍=138,658元),合計原告應給付遲延期間之租金
損失及懲罰性違約金為207,987元(計算式:租金損失69,32
9元+違約金138,658元=207,987元)。被告自系爭押金中扣
抵207,987元,即為行使抵銷權,自為有理。
 ⒊依此,被告所辯原告應返還相當租金之損失及違約金合計207
,987元,即非無據,被告已返還押金504,516元乙情為兩造
不爭執,而上開金額與系爭押租金抵充後,原告所得請求被
告返還之押租金數額為277,497元(計算式:990,000元-504
,516元-207,987元)。而陳進雄已於租賃期間內過世,陳進
雄之繼承人即被告繼承系爭租約權利義務關係,即應連帶負
返還押金之責任,是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押租金277,497元

 ㈢被告主張以其代原告清理系爭火災後垃圾費用扣抵押金,有
無理由?
 ⒈被告抗辯於租賃期間,清理系爭火災後垃圾費用共283,597元
(下稱系爭清運費用),原告曾答應要自行清理卻遲未處理
,被告代為支付系爭清運費用,自應由原告負擔等情。然查
,被告既主張其於系爭火災後為免系爭租賃物受損及一樓其
他租戶遭受漏水損害而主動雇工清運災後垃圾,則被告為保
全其所有之財產而支出之系爭清運費用,已難認屬民法所定
之無因管理。
 ⒉原告主張其於112年1月下旬雇工代原告清理災後垃圾,雖提
出112年2月、3月間之清潔工程或廢棄物清運之發票為證(
本院卷第149至159頁),然衡諸常情,倘被告當時即表明其
係代原告支出系爭清運費用,且獲原告應允負擔該費用,應
於兩造112年6月16日簽立之補充協議書內載明兩造就系爭清
運費用負擔之合意,已足徵被告當時原告並未允諾願負擔系
爭清運費用。
 ⒊又依被告提出被證10之兩造對話記錄(本院卷第249頁)亦顯
示,兩造並未達成由原告自行負擔系爭清運費用之合意,復
被告於對話中自承「原告當初請鄭師賢先生處理災後垃圾部
分,都是被告自行吸收負擔」等情,更顯示被告於系爭火災
後,甚至曾支付原告就系爭租賃物代為清運災後垃圾之費用
。綜上各情,已堪認原告未曾承諾清理災後垃圾或負擔清運
費用,是被告此部分所辯,顯與卷內證據不符,無從憑採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
277,4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3年
10月8日起(本院卷第69頁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
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聲請預供擔
保為假執行,並無必要。另依被告聲請,諭知被告如預供擔
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(依職權確定訴訟
費用額為5,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57%即3,015元,並應加給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餘由原告負擔。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7  日
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附表:
項目 第一份租約(即系爭租約,本院卷第17至25頁) 第二份租約(本院卷第27至34頁) 簽署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出租人 陳進雄 諻驛企業有限公司 承租人 林秀蘭 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承租範圍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樓、2樓(即系爭租賃物)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段45號2樓 租金 28萬元 5萬元 押金 99萬元 無約定 租賃期間 110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同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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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諻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