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562號
原 告 潘俊吉
訴訟代理人 徐凡修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68,969元(含本金350,600元、遲延損失300元,及自民
國114年1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1日止之利息18,069
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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