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538號
原 告 王瀅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霈紜(原名吳佩洳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41,400元【本金14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,400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)=141,4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40,000元 114年2月7日 114年4月20日 5 1,400元 小計 1,4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