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520號
原 告 吳正吉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原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然因被告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
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8號(下稱系爭案件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
6月,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32號認定被告
因同一提供帳戶行為,致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受騙匯
款,與系爭案件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是本件應有詐
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
預納之訴訟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