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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508號
FSEV,114,鳳補,508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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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508號
原 告 鳳山市國富F型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連翊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仁貞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
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11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
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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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