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507號
FSEV,114,鳳補,507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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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507號
原 告 陳冠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珵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
303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,判共同犯洗錢防
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,根據前揭判決所載,被告幫助
之詐騙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傳播,對原告散佈虛假之訊息而為詐騙
,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
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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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