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482號
原 告 張振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奕佐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,975元【計算
式:本金11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,975元(自民國110
年9月6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9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130,975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