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479號
FSEV,114,鳳補,479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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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479號
原 告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皇賓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7,980元【本
金44,39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,58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4
7,98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44,399元 113年12月24日 114年6月25日 16 3,581元 小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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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