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4年度,457號
FSEV,114,鳳補,457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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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457號
原 告 震瀚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岳勳


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81,863
元【計算式:本金1,80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1,863元(
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8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1,881,863元)】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3,61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23,113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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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震瀚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瀚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