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簡字第239號
原 告 康哲偉
被 告 張文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96號),
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一
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前某日,先將其向淘寶
購物網站(下稱淘寶)註冊之電支會員「0000000」號帳號
(下稱系爭帳號)綁定玉山銀行電子支付,作為在淘寶購物
之付款方式,復在其高雄市七賢路住處以通訊軟體Telegram
傳送系爭帳號及密碼予真實姓名、年籍、暱稱均不詳之人,
使該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系爭帳號作為取得
玉山銀行交易所生成虛擬帳號之工具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
得系爭帳號後,於113年3月27日起,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
訛稱: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透過「XVMCRYPTO」外
幣網站,投資加密貨幣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如附表所
示之匯款時間,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玉山銀行跨境
代收轉付業務於網路交易時隨機生成供消費者付款,如附表
所示之虛擬帳號,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新臺幣(下同)
299,940元等語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99,94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同意原告之請求,然因其目前在監所服刑中,希
望待出監後再行還款等語,資為答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
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
;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
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民法第184條第1項
、第185條、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共同侵權
行為,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,數人間之行為,苟為損害之
共同原因,即為行為關聯共同,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(最高
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加害人於共同侵
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,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,而互相利
用他人之行為,以達其目的者,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
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(最高法
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援引本院114年度金簡字
第72號刑事案件卷宗所附淘寶帳戶認證及廠商訂單明細資料
、玉山商業銀行函覆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為證(見證
物袋之電子卷證光碟)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對無訛。
被告因提供系爭帳號予詐欺集團之行為,經本院刑事庭以前
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,
處有期徒刑3月,有此判決書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1至20
頁),而被告就原告請求之數額同意給付(見本院卷第92頁
),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
實。而被告提供系爭帳號供詐欺集團作為其等對原告為詐欺
之侵權行為之工具,使原告因受詐騙所匯入之款項落入詐欺
集團成員之控制,自可認被告上開幫助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
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,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自應就原告所受
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,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
時,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99,94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99,
940元,及自113年12月10日(見附民卷第5頁)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
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,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七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
免繳納裁判費,其於本院審理期間,亦未產生其他訴訟必要
費用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附表:
編號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 19,996元 2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1分 19,996元 3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2分 19,996元 4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4分 19,996元 5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5分 19,996元 6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7分 19,996元 7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8分 19,996元 8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9分 19,996元 9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10分 19,996元 10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12分 19,996元 11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36分 19,996元 12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39分 19,996元 13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40分 19,996元 14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41分 19,996元 15 000-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12日14時42分 19,996元 合 計 299,94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