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簡字,114年度,107號
FSEV,114,鳳簡,107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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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107號
原 告 謝榮寬謝榮芳之承受訴訟人

謝榮欽謝榮芳之承受訴訟人

謝美香謝榮芳之承受訴訟人

被 告 楊以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謝榮寬謝榮欽謝美香為原告謝榮芳之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
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繼承人謝榮芳民國114年2月20日訴訟繫屬中之死亡,其
繼承人為謝榮寬謝榮欽謝美香,且均未據拋棄繼承,有
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
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69、89頁)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
即應以謝榮寬謝榮欽謝美香謝榮芳之承受訴訟人,續
行訴訟。惟謝榮寬謝榮欽謝美香經本院通知後,迄未為
承受訴訟之聲明,爰依職權裁定由謝榮寬謝榮欽謝美香
謝榮芳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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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