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小字,114年度,462號
FSEV,114,鳳小,462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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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小字第462號
原 告 汪瑞
被 告 林彥宏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由林彥宏為被告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
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
為承受之聲明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
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第1
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林瑞凱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3月26日死亡,
其繼承人為林彥宏,未據拋棄繼承,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
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即應以林彥宏
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又林彥宏迄未為承受訴
訟之聲明,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林彥宏林瑞凱之承受訴訟
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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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