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37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
蔡杰祐
被 告 羅永睿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485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2月1
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(因114年7月29日高雄市豪雨停班,原訂114年7月29日宣判期日
延至114年7月30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