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258號
原 告 謝易珊
被 告 方榮信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02號
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
簡附民字第576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