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簡字,113年度,714號
FSEV,113,鳳簡,714,202507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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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簡字第7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藝齡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碧子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12,892元【計算式:本金1,460
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共計52,892元(詳如附表)=1,512,
892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9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附表:(元以下四捨五入)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利息小計 1 1,040,000元 112年11月28日 113年7月7日 (即起訴前1日) 6% 38,020元 2 420,000元 112年12月5日 113年7月7日 (即起訴前1日) 6% 14,872元 合計 1,460,000元 52,89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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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