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訴字,112年度,5號
FSEV,112,鳳訴,5,20250708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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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 陳筱柔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覃崇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6
1,230元(計算式:246,850元+14,380元=261,230元)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5,565元(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,本件民事上
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7月1日,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
定為準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
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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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