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94年度,1236號
TYDM,94,訴,1236,200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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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4年度訴字第1236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甲○○
具 保 人 吳祥明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4
年度毒偵字第1230、2178號),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,茲裁定
如下:
主 文
吳祥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,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 萬元,由具保 人吳祥明繳納該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該被告經合 法傳喚未到庭,並經本院依法拘役未到後發布通緝等情,有 送達回證、拘票、通緝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 稽,顯見被告已逃匿,核諸上開規定,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吳 祥明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
法 官 林惠霞
法 官 劉為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方秀貞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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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