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(行政),地聲字,114年度,9號
KSTA,114,地聲,9,202507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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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地聲字第9號
聲 請 人 蘇志宏 設臺南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0號5樓
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:「本法未規定者,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。」、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: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。 ……。」其立法理由略以: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 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,涉及他人個資,為兼顧法 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,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遭人惡意使用,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 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。」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授 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: 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 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」準此,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因 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(含聲紋)或錄影資料, 涉及人格權、資訊自決權之保障,亦屬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,為免肇致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 權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光碟,必須於聲請時敘明「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」之理由,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 律上利益,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,而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勘驗庭後閱卷卷宗,來不及更新到古哥衛 星地圖之摘錄影像,緣為上訴準備舉證參考。且開庭時看到 的google地圖與閱卷時卷證光碟裡的google地圖不同;開庭 時看到的枕木紋照片比較清晰,法院交付的卷證光碟裡所附 之枕木紋照片比較不清楚,故請求交付錄影光碟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院當庭所提示之影片擷圖照片及google地圖,即為 卷內所附之影片擷圖照片及google地圖(本院卷第91、93、 94頁),並經原告閱卷(本院第113-114頁)。原告閱卷後



,從未表示當庭提示影片擷圖照片及google地圖與閱卷時不 一致,足認聲請人僅憑其一己主觀之臆測空泛陳述,在法庭 錄影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人格權、個人資訊保護之權衡 上,自難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已具體敘明有何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及其必要性。是依前揭規定 及說明,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 日         法 官 蔡牧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映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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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