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林世豐 邱怡玟 方香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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