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817號
KSEV,114,雄補,1817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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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
原 告 蔡添陽

被 告 陳明欽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欽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、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5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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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