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743號
原 告 姚邦雄
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間時效抗辯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,9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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