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742號
原 告 蔡淑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○皓、程○惠間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(按:依起訴
狀第10至11頁所載事實理由顯示,原告報警佯為交付金錢予被告
黃○皓,俟黃○皓擬收款之際,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,原告實際上
未交付金錢,黃○皓所為係屬詐欺未遂行為,核與詐欺犯罪危害
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要件有間,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)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