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716號
原 告 徐冰玉
被 告 許毓庭(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)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毓庭(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)間確認本票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120,8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
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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