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666號
KSEV,114,雄補,1666,2025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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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
原 告 吳國隆


被 告 黃正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11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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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