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
原 告 陳玫岑
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鈺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,700元。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114年度雄救
字第33號),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則於該裁定確定後,
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
。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,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
之翌日起7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