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交割款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599號
KSEV,114,雄補,1599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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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
原 告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
代 理 人 劉芯伶、徐堃硯

被 告 李姿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
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
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
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9
,380元,及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違
約金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
日即114年6月26日止(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及違約金
,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萬9,73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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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