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
原 告 王建明
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
標的價額,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
之利益為準,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
參照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740號
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程序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本於其異議
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
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3,710元(按:參本院113年度司
執字第113740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。利息計算至
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6,275元 1 利息 7萬6,275元 96年1月21日 110年7月19日 (14+180/365) 18% 19萬8,983.71元 2 利息 7萬6,275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9月12日 (3+55/365) 16% 3萬8,450.96元 小計 23萬7,434.67元 合計 31萬3,7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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