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531號
KSEV,114,雄補,1531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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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531號
原 告 莫莉婭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珮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
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至原告固主張其係因遭詐欺而匯款至被告所有之銀
行帳戶等語,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
第10391號為不起訴處分,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
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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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