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516號
KSEV,114,雄補,1516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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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
被 告 陳文富
陳文憲
陳麗宇
陳美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(下同)3,640元。惟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
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
繼承被繼承人陳李金英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19萬
0,137元,及各筆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則依上開
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5
日止(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及違約金,其訴訟標的金
額經核定為33萬9,127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
,640元,尚應補繳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附表一
編號 本金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萬5,879元 (現金卡) 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無。 2 4萬4,258元 (信用貸款) 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自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
附表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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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