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514號
KSEV,114,雄補,1514,2025070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
原 告 黃新茹
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
黃大中律師
郭乃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復生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6萬5,0
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1萬5,18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