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496號
KSEV,114,雄補,1496,2025072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496號
原 告 真愛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周銘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耀慶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7,68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,尚應補繳
3,86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