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410號
KSEV,114,雄補,1410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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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被 告 顏惠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
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
其價額,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
年4月2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,000元,及逾期
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800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1
,000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1,200元,最高以連續收
取三期為限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,000元(計算
式:66,000+800+1,000+1,200=69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
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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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