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回復原狀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376號
KSEV,114,雄補,1376,202507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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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
原 告 新都廳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昌榮
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
被 告 王文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
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及000-0號0樓之
分戶牆全部回復原狀。而據原告陳報經建築師初步估算回復原狀
所需費用為30萬元,惟因上揭分戶牆涉及大樓整體結構安全性,
原告就訴訟標的可獲取之利益尚難精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
推認即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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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