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
原 告 新都廳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昌榮
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欽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0樓及000-0號0樓之分戶牆全部回復原狀。然原告僅於訴訟標的
金額欄記載「新台幣300,000元」,惟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載明因
訴之聲明可獲取之利益,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(例如估價單等),
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補正上開事項,俾供核定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