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315號
KSEV,114,雄補,1315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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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15號
原 告 陳明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庭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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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