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勞務費用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277號
KSEV,114,雄補,1277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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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277號
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廖黃素吟
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,88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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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